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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县建立五项机制加强新农村工作队管理
发布日期:2007-07-05 09:18:51     来源:鲁甸县委组织部

为切实落实好省委提出的当好“六大员”和“五不准”要求,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鲁甸县从抽调工作队员、职责定位、工资待遇、日常管理、工作考核五个方面,落实责任、创新机制,加强新农村工作队员管理。
抽调人员筛选制。下派新农村工作队之初,县委召开常委会研究抽调工作队员事宜,针对部分县级部门、乡镇由于人少事多,不愿抽“精兵强将”的实际,从政治素质、能力素质、农村工作经历等方面,提出了“硬抽人,抽硬人”的要求。县委组织部提出新农村工作队员选派单位名单,选派单位初选2名以上工作人员,考察后确定1名,报新农村工作队领导小组决定选派。鲁甸县第一批新农村工作队,除省、市选派18名外,从县级部门、驻鲁单位、乡镇选派78名组建12支工作队,进驻12个乡镇84个村、社区,开展新农村工作。
职责定位双责制。新农村建设主体是群众,工作基点在群众,力点在基层组织。为使工作队员沉得下去、能干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所有工作队员实行一岗双责制,把指导员党员组织关系转到乡镇及所在村、社区党组织,工作队长由实职副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担任,作为党委副书记直接进入乡镇党委班子,指导员作为党总支副书记进入村、社区党总支班子,使新农村工作指导员有支点、有连接、有结合,直接成为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者、参与者、实践者和责任承担者,避免了以往部分下派干部以“钦差大臣”自居,高高在上的不良影响。
工资待遇单列制。新农村工作指导员在驻乡镇、村期间,工资及驻乡镇、村期间的生活补贴,直接在县财政局设立专户,县财政局根据乡镇党委考察意见,确定工资及补贴发放,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漂浮、群众反映大的工作队员,可以视其工作表现给予停发或缓发工资处理。工资待遇的单列,体现了责权一致、以功论“赏”的原则,避免了原工作单位牵制,真正做到了与派出单位脱钩,调动了工作积极性,使工作队员能够安心基层工作。
日常管理跟踪制。为使管理工作经常化,县委成立新农村工作队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专门设立人才培养考察组、纪律作风监督组、先进典型宣传组,各职能组长分别由组织部长、县纪委书记、宣传部长担任。同时,把县处级领导干部挂钩联系到乡镇,在日常工作中了解掌握新农村工作指导员工作、学习、生活状况,并通过新农村工作联席会议,将有关情况反馈各职能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组织新农村工作指导员谈工作、学习心得,了解工作情况,并要求每个工作队员撰写2篇调研文章。县、乡镇制定了管理、考核办法,县委组织部将兼任党委副书记的新农村工作队长纳入乡镇党委班子成员考核,乡镇党委把兼任党总支副书记的各村指导员纳入党总支班子成员考核。
工作不力召回制。明确了管理工作责任,由县委新农村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下派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督促检查;乡镇党委负责新农村工作队长和指导员日常管理和考核,并为新农村工作队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派出单位负责后勤保障工作,在物力、财力、项目上给以必要的支持。在管理、考核办法中,规定每半年考核一次,半年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党委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新农村工作队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派出单位召回重派;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每批工作队任务结束时,组织一次评比表彰,对优秀者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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