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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县干部选任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发布日期:2009-06-26 10:15:35     来源:盐津县委组织部
盐津县委为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提名、推荐、考察、决定等环节出现的问题。分别实行责任追究。切实解决了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不清、问责难、追究难的问题。增强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意识。改变了过去那种搞人人负责,结果无人负责,搞集体负责,结果都不负责的现象。
一是初始提名责任追究制。对推荐人选,已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不在状态、实绩不突出的,闹无原则纠纷争议大的,不具备任职条件和资格的,不得推荐提名,如有推荐提名的,追究提名人的责任。
二是民主推荐责任追究制。在民主推荐中,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和对象达不到有关规定的人数和对象的,推荐结果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搞非组织活动拉推荐票的,考察组不如实反映情况而确定为考察对象的,将追究考察组成员的责任。
三是组织考察责任追究制。在组织考察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在考察中发现有问题,不汇报,不核实,造成考察失真失实的追究考察组成员的责任。
四是讨论决定责任追究制。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建议方案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在考察中反映出的问题要调查核实清楚,不影响任职的方可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否则,应追究部长、副部长和干部股股长的责任。常委会讨论决定中,组织部门要分别介绍情况,要充分发扬民主,书记不能先定调子,集中集体的讨论意见,形成一致性意见后,再进行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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