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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部改进工作作风监督检查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3-06-07 11:00:32     来源:云南网络党建

省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部改进工作作风监督检查若干规定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下简称《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省级领导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实事求是、纠建并举的原则。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重点是全省各级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管辖范围的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监督检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地区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情况。重点是:

1、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具体措施和办法的情况;

2、改进调查研究,注重调研效果、减少陪同、简化接待的情况;

3、精简会议活动,落实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严格标准节约办会的情况;

4、精简文件简报,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减少文件简报数量、压缩篇幅和提高质量的情况;

5、规范出访活动,控制出访时间和随行人员、简化迎送的情况;

6、改进警卫工作,严格遵守警卫工作有关规定、交通管制和落实不封山封园封路、不清场闭馆规定的情况;

7、改进新闻报道,规范重大会议和活动新闻报道、控制领导干部考察调研活动随行记者人数和新闻报道字数及时长的情况;

8、厉行勤俭节约,落实接待住宿和用餐规定、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情况。

(三)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监督检查的情况。

(四)对群众反映本地区本单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

(一)自查自纠。各地区各单位每半年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检自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同时,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主动报告,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集中检查。各地区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检查考核,每年同步开展一次集中检查。

(三)重点抽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对本地区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时检查组可以列席或派员参加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和活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财务账册等。

(四)明察暗访。暗访检查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必要时协调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派人参加。暗访不定期进行,地点随机确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巡查、询问、录音、录像。

(五)巡视监督。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情况作为省委巡视组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巡视监督。

(六)信访受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邮箱,受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投诉和举报,对违纪违规问题认真查处、及时回应。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步骤:

(一)成立检查组,拟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向被检查的地区、单位下发通知(暗访除外),告知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

(三)开展现场检查;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反馈;

(五)检查组向派出的纪检监察机关写出专题报告。

第七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地区和单位限期整改,并以适当形式对整改结果进行回访。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大小,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一)对在调查研究中陪同人员超过规定人数、地方负责同志到辖区边界迎送、铺设迎宾地毯、摆放花草、组织专场文艺演出以及安排住宿、用餐等未按规定办理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对调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虚作假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二)对违反精简会议活动规定,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次数、规模和时间召开会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违规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的,给予出席领导诫勉谈话;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以及会议期间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发放纪念品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三)违反精简文件简报的规定,文件简报数量比上年增加的,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违规发文的,给予文件签发人批评教育。

(四)违反规范出访活动的规定,增加出访次数、时间、国家数量、随行人员数量,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五)违反改进警卫工作的规定,随意扩大警卫范围、提高警卫规格的,对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封山、封路、封园、清场闭馆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六)违反改进新闻报道的规定,违规播发新闻报道,或新闻报道超过规定字数,或对不符合报道规定的会议活动进行报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签发责任人批评教育。

(七)违反厉行勤俭节约的规定,违规多占住房或多处占房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及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车辆、接受企业捐赠车辆及公车私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银行卡、购物卡、消费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八)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先免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工作和生活待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限期追缴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造成公共资金浪费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赔用公款支付的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情节严重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及管辖范围内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 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个人对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上级组织提出申诉。有关组织要按规定进行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及时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可通过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通报。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注重研究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创新方式方法,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化水平。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得接受被检查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中央纪委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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