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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加强昭通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发布日期:2008-10-08 08:54:13     来源:市司法局(昭通市迎丰路61号)

律师队伍是我国新兴的一支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加强党对律师行业的领导,是新形势下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政治保障。立足昭通律师党建工作的现状,本文试图对当前律师党建工作的薄弱环节、形成原因等作一些认识分析,并就如何加强律师党建工作谈一些个人见解。
一、昭通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基本情况
截至2008年7月,昭通市范围内共有律师事务所20家,执业律师138人,其中女律师16人,占律师人数的12%;少数民族律师11人,占律师人数的8%;35岁以下律师42人,占律师人数的30%;大专以上学历律师134人,占律师人数的97%;从事律师职业前无公职的29人,占律师人数的21%。律师中有中共党员47人,占律师总数的34%;女党员3人,占女律师总数的19%;少数民族律师党员2人,占少数民族律师总数的18%;大专以上学历党员45人,占同等学历律师总数的33%;组织关系在所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或司法局的27人,占律师党员人数的57%;35周岁以下党员10名,占同年龄段律师总数的24%;到律师事务所后新入党的1人,占律师党员总数的2%;党员党龄最长31年,最短6年。全市共有2家律师事务所单独建立党支部,另有2家律师事务所支部分别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有联合党员支部。律师党员组织关系为:原属司法行政系统特批过渡培训考试和考试过关取得资格的,组织关系大多在市、县区司法局;其他原有单位取得资格的,组织关系基本在原单位;没有单位的社会人员取得资格的,组织关系则大多转到所属律师事务所支部或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二、昭通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薄弱环节及原因分析
客观地讲,近年我市律师党建工作的确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律师是社会中介组织服务人员,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职业特点,而我们在律师行业开展党建工作时,对于如何在律师行业内部产生党建工作的内在动力,如何与其自身发展规律和职业特点相结合,则在思想认识、观念、理论和实践上均准备不足。因此,党建工作在律师行业开展得并不理想,党组织在律师行业中的号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突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党的影响力相对薄弱。由于行业特点所决定的律师事务所布局的相对分散,执业律师不集中,流动性较大,加之律师事务所党员数量少,党员在律师中所占比例小,党的力量薄弱。与计划经济下或国有企业中的党组织不同,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党务工作者手中可直接利用的资源少,社会关系狭窄,党组织作用不明显,活动范围小,因而缺乏吸引力和影响力。一些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被忽视和淡化,存在“重业务,轻党务”、“重所建,轻党建”、“重业务,轻政治”现象;担心过分抓党建工作会影响律师事务所业务的拓展,把党建工作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律师文化建设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想法也还个别存在。
第二,组织覆盖面相对较小。目前,全市只有2家律师事务所独立建立了党支部,2家律师事务所支部分别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有联合党员支部。其他律师事务所党员人数少,党建工作开展不正常,党员缺少“归属感”。个别律师事务所对党建工作存在模糊认识,担心过分抓党建工作会影响律师事务所业务的拓展,甚至只把党建当作一块招牌,以此来“包装”自己。在律师执业机构中,党的作用发挥包括参与律师执业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获取相应信息、进行组织动员、实现监督保证等效果不明显,尤其是在部分律师事务所,由于所主任不是党员,党建工作难以融入主体工作,工作开展存在困难。
第三,党的新鲜血液补充乏力。律师行业作为一个朝阳产业,吸纳了大量高素质的青年人,而党在这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队伍中发展党员的力度明显不够,律师行业普遍存在年轻律师加入其他党派数量较大的现象。据调查,我市律师事务所中的党员基本是进入律师事务所前入党的,真正在事务所中培养、发展的比例太小。新社会组织党员发展工作没有相应的规定,缺乏对优秀人才的培养与引导。积极分子、培养对象因考察工作不到位,甚至无人管、无人问,影响了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的政治渴望。
第四,党建工作效果不够明显。律师就其本质属性而言应不以赢利为目的,但其经营理念更趋于追求利润最大化。但当前党员教育管理多数制度沿用机关党建工作制度,机制体制相对滞后,工作理念陈旧,党建的形式和内容呆板,缺乏与律师行业特点相结合的党员教育和管理,党员的发展工作进展缓慢。加之律师党员的组织关系未完全理顺,客观上党员律师分布比较分散,流动性大,造成组织管理缺位,造成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没有内在动力,缺少活力和生命力。党员律师基本上是业务骨干,办案业务量大,基层党组织集中活动相对困难。
之所以出现以上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研究关注的力度不够。司法行政机关部署党建工作对待律师行业与直接隶属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相同,注重司法行政公务员、警察等成建制队伍的管理,相对注重律师行业的职业规范和监管。对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特点了解不够,有针对性的思考较少,在新形势下缺少对民营中介性质的律师党建工作的探讨,同时在投放律师党建的精力也相应较少。
二是对党建认识存在偏差。在各律师所党组织中,普遍存在注重办案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放松了抓党建工作的热心。同时也存在找不准切入点,不知如何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一说党建就与教条的本本主义联系在一起,尤其是主任不是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对党建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对党的方针、路线、政策了解甚少,对党组织职责和作用存在模糊认识。
三是作用发挥还有差距。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从组织形式、利益关系与分配方式都与国有单位存在着区别。在新的组织里,党员如何发挥先锋作用,如何起带头作用,党组织怎样树立党员典型形象,在组织上、制度上和开展活动上没有充分落实的情况下,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四是受多元文化信仰的影响。近年来,随着民主政治的增强,民主党派参政议政能力的提高,需要充实加强队伍,也瞄准律师业,少部分律师存在加入民主党派扩大影响和进步更大的心理。理想与信仰的多元化,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党建工作的开展。
四、对加强昭通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一些意见建议
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是我们党的建设不可忽视的新领域,也是薄弱环节。律师队伍作为非公经济组织中的新生力量,由于其在推进民主法治进程中的作用和本身的社会影响力,做好整个行业的党建工作具有现实而长远的意义,这特别在西方势力纷纷把矛头直指律师群体,试图以律师为突破口否定我国民主法治制度的情况下尤为如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必须准确把握新时期律师工作的新特点,研究新时期社会中介组织——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的新趋势,加大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和管理工作力度,发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政治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与时俱进,不断加强和改善对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营造氛围,明确职责,保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律师队伍党建工作的领导,不断开创法律服务行业基层组织建设的新局面。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党员律师的组织、管理者,要总揽全局,加强对律师队伍党建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帮带。律师工作管理部门要关心律师队伍的党建工作,对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必要支持。同时,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教育,确保他们思想上不走神、认识上不跑偏,始终保持参与党建工作的旺盛热情。
第二,做好组织关系接转工作,逐步理顺行业党建管理体系。要认真贯彻落实组通字〔2008〕15号和云组通〔2008〕46号文件精神,下力气解决律师党员党组织关系接转问题,及时成立相应的党支部或将他们编入所在律师所的党支部。强调所有律师党员组织关系都应转入相应党组织;凡是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都要成立独立支部;不能成立独立支部的,应当成立联合支部;不能成立联合支部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应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党支部。
第三,积极做好律师行业党员的培养发展工作,不断补充新鲜血液。要按照“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要求和管理办法,灵活把握考察、培训、程序等环节,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把那些积极要求进步,坚守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强的优秀律师列为入党积极分子,作为重点对象进行培养教育。特别要加大在青年律师中发展党员的力度,增加新鲜血液,不断扩大律师党员队伍。同时,也要教育管理好党员队伍,切实加大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力度,注意挖掘资源,树立和培养一批业务精、讲诚信、热心参加公益活动、积极参政议政的党员律师典型,强调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不断扩大党组织影响力和吸引力,增加非党律师对党的认同感,让优秀律师自觉向组织靠拢。
第四,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律师执业活动的特点是分散性和流动性、自由化和个性化。因此,在律师所开展党建工作,应针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特点,在实践中探索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和先进手段,增强对党员律师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动态管理。而不能墨守常规,照搬套用“三会一课”等传统的组织活动模式。律师所开展党的活动,应在内容上重点解决好“结合”问题,在形式上主要以“业余、小型、多样”为主。
第五,立足行业特点准确定位,推动律师行业党组织作用的更好发挥。党员律师兼具“经济人”(或称执业人)和“政治人”双重身份,他们与公务员、国有企业中的工人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身份性质。所以在律师行业中开展党建工作,必须把保证律师事务所业务的发展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从保证律师所和律师的经济利益实现这个现实出发,充分尊重律师党员“经济人”和“政治人”的双重身份性质,正常处理好开展党务工作与律师业务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律师事务所管理决策层的关系,明确律师所党组织的职能定位,发挥好作用,实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决不能过分强调其多元性、复杂性而放弃原则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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