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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追究八严禁”廉政教育走进鲁甸县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5-06-03 11:38:01     来源:鲁甸县统计局

近日,鲁甸县纪委第二纪工委书记到鲁甸县统计局讲廉政党课,带领全局职工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纪委十八届五次全会精神和部分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反面典型材料。重点强化,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应做到“八禁止”,对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相关规定的,应当“七追究”。

“七追究”:一是对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二是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应当追究责任;三是对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追究责任;四是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追究责任;五是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六是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应当追究责任;七是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应当追究责任。

“八禁止”: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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