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进一步纠正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县卫生局与各医疗卫生单位签订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责任书。
责任书内容有: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二、不准开单提成。三、不准违规收费。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六、不准以商业目的统方。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八、不准收受回扣。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县卫生局要求卫生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预防的方针,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践行“九不准”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贯彻落实“九不准”要求,卫生局还制定出系列奖惩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收缴单位一切违规所得,并给予第一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
二是各单位“九不准”执行情况将作为季度考核、年终考核、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的重要内容之一。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单位,则考核不过关,严格按照目标考核处理办法执行。落实到位,执行好的单位,卫生局在绩效考核、目标考核时给予优秀评定,按照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三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而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社会影响的干部职工,严肃追究其个人及单位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人年终考核为不称职,并扣除全年的绩效工资或奖金;单位领导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并扣除一季度的绩效工资或奖金。如果已涉嫌犯罪的具体责任人,则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