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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丨云南拟出台若干措施,涉及减轻村级组织事务负担、精简村级工作机制和牌子…
发布日期:2023-03-22 08:46:19     来源:红色扎西





减轻村级组织事务负担

精简村级工作机制和牌子

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

近日

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

省委农办起草了

《云南省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

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详情如下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28号),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云南省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4月15日前以电子稿方式反馈至省民政厅。


邮箱地址:179263826@qq.com


联系电话:0871-65732120


云南省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28号),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明晰、设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明了、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减轻村级组织事务负担


(一)明确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根据《云南省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2023)和《云南省村级组织协助服务事项指导目录》(2023),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目录清单。党政机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党政群机构”)要结合职能职责认真梳理研究,厘清与村级组织工作权责边界,明晰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协助或者委托村级组织开展的工作事务,规范村级组织承担行政性事务的权责与方式。


(二)推行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清单管理。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政策法规立、改、废、释情况以及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全面公开清单内容、运行程序、运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防止通过清单制将部门摊派任务制度化。健全村级事务准入制度,清单外要求村级组织办理的工作事务,应当经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审查后,统一部署安排。未经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凡是中央没有明确规定或未经省委和省政府批准的,一律不得要求签“责任状”,不得变相向基层推卸责任。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三)健全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分流机制。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村级组织工作事务的统筹,指导、支持和帮助村级组织规范履职。对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事项,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对村民群众确有需要,但村级组织难以承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要积极协调帮助解决;对交由村级组织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协调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征求村级组织意见基础上,由县乡级政府依法购买服务。


(四)精简村级组织参加的会议和填表报数。压缩要求村级组织参加的各类会议和活动,非必要不参加,以文件、电话通知等渠道安排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要求村级组织参加会议。党政群机构不得随意要求村级组织填表报数、提供材料。要求村级组织填报的,由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统一整合,每年年初交由乡镇安排村级组织按规定频次填报,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性报送材料。探索以县(市、区)为单位推进村级数据资源建设,逐步实现村级组织工作数据综合采集、多方利用。


(五)完善村级组织考评机制。以解决实际问题、让村民群众满意为导向,建立健全重实绩、重实干、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村级组织的考核评价由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实施,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活动。全面落实一线工作法,强化实地督促指导,加强常态化了解,注重倾听基层意见,不断优化改进措施。以县(市、区)为单位,清理整合面向村级组织的微信群、QQ群和App,避免重复设置、层层加码。不得简单将有没有设机制挂牌子、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来代替对实际工作评价。



二、精简村级工作机制和牌子


(六)完善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设置。健全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为补充的村级组织体系。全面推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因村施策精简整合党政群机构在村级设立的工作机制和专职专岗,承担相应职责的必要工作条件由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统筹予以保障。从严控制党政群机构设立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委和省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


(七)优化以村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推进新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合理划分综合服务设施功能区域,优化农村党员群众活动、村民议事决策、村级教育培训、村级公共服务等功能布局。以县(市、区)为单位整合面向村级综合服务的资金、资源、项目等,以村级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加快补齐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短板。落实新建及改建住宅小区免费提供村级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定,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每个村不低于300平方米。


(八)规范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管理使用。坚持实际、实用、实效原则,精简整合村级组织办公空间,推行开放式办公,尽可能压缩办公用房,增加居民活动区域面积,增强服务群众功能。原则上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中集中办公,村级组织承接的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中提供,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下沉到村的综合性服务团队或者综合性服务岗位统一纳入村党群服务中心管理,做到一站多能、一岗多责。依托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建设,综合利用服务凝聚群众、教育引导群众的阵地资源。


(九)压减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数量。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云南省村级组织工作机制挂牌指导目录》(2023)规定数量、名称和式样,清理和规范村级组织挂牌,需要调整挂牌的,由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统一制作,逐步替换、次第更新,不搞“一刀切”。对工作性质和涵盖内容相似、服务对象相同的机制牌子进行合并,无实质性业务的,一律摘除撤销。指导目录外确需加挂牌子的,由相应党政群机构在充分协商论证,明确挂牌依据、名称、式样的基础上,按程序报省委和省政府批准。


(十)规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一般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醒目位置悬挂村党群服务中心、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村便民服务站标识,在大院门口或办公楼门厅外悬挂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标牌。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部悬挂的标牌,一般在内部显著位置悬挂村级综合服务机构标牌,在综合服务大厅设置集合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在各功能区域入口悬挂简明标牌,有独立功能室的可在门头安装门牌。各类表彰奖励和创建成果在村务公开栏或相应功能室集中展陈。



三、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十一)压减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依法依规确定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办理指南等。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在《云南省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2023)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情形全面梳理,明确取消和保留的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按规定程序实时更新。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部门间政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共享核查,鼓励党政群机构采取网上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十二)依法依规出具证明。属于职责范围内、事实清楚或能够及时核实的,村级组织原则上应依法及时据实出具证明。申请村级组织证明的个人或单位,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证明事项佐证材料等,并说明索要证明的原因、依据、用途。村级组织出具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由索要证明的机构提出,以办事指南的形式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等同步公开,方便群众获取、查询、办理。对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依据的,法定证照、法定文书、合同凭证、部门核查、网络核验等可以证明的,采取书面告知方式可以解决的,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以及村级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村级组织不出具相关证明。


(十三)分类施策为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便利。未列入《云南省保留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2023)和州(市)、县(市、区)明确保留证明村级组织事项目录,因村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需要,仍需出具证明的,村级组织可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出具证明涉及重大问题的,村级组织应详细调查核实,广泛听取村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出具证明存在法律风险的,村级组织应依托律师等专业力量进行风险评估后决定。列入《云南省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2023)和州(市)、县(市、区)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但村民群众办事过程中仍被索要村级组织证明的,由乡镇党委和政府协调处理。


(十四)严格规范村级组织印章的管理使用。村级组织应当明确印章使用范围,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移交制度。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涉及村级组织出具证明等日常事务的,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用印,涉及合同签订、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使用印章的,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集体研究同意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用印。严禁以村民群众履行义务为用印的前置条件,严禁设置印章使用“搭车”事项。



四、层层压实工作责任推动落实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全面领导,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分级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主体。州(市)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工作调度、调研指导。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抓好工作统筹。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职,抓好牵头协调、跟踪督促和检查评估。各党政群机构要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情况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


(十六)健全监管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对照中央和省委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要求,梳理和排查相关制度性文件及规定,及时修订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内容,为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提供制度保障。保留的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可以公开的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执行到位。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负担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力度,对工作“打折扣”、“留后手”、“搞变通”等问题严肃处理,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依托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即时监测。


(十七)做好工作衔接。强化党政群机构与村级组织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确保村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清理后村级组织不再承担的工作事务,党政群机构要创新服务群众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便民服务渠道,防止工作断档脱节。清理取消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对保留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村级组织要加强与相关党政群机构的工作衔接,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健全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要协调推进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各州(市)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规范城市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参照执行。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发布”微信公众号

编辑|任厚道

校对|禇欣欣

编审|钱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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