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习 > 党务知识 >内容详情
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08-04-21 16:22:39     来源:昭通市委组织部组织科

1、为什么出台新的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
按时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全国解放以后,党的活动经费主要依靠各级财政拨款,但党费仍然是党的活动经费的重要补充。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党员的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原有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因此,必须出台新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怎样确定?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干部职工按月领取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及工资改革保留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答: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级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岗位)工资、级别(技术等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改革性津贴,以及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荣誉津贴、独生子女补贴、回族补贴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3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和改革性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5、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答: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6、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主要指什么?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7、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6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4万元。基本薪酬每月领取5000元,属于月收入3000—5000元的档次,1—11月份应按1%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50元;12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24.5万元,属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档次,应按2%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4900元(24.5万元×2%)。
8、农民党员按什么标准交纳党费?
答:《党费收缴管理规定》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出0.2元—1元的弹性要求。根据我省实际,规定我省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这个标准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
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9、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如何交纳党费?
答: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10、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主要包括哪些?这部分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是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自觉、主动的原则办理。这些党员能否自觉、主动交纳党费,是衡量他们党员意识和党性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首先要把党员交纳党费的相关规定向党员本人讲清楚,然后,由党员本人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11、学生党员、没有经济收入或生活困难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12、新的党费收缴规定从何时开始执行?
新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正式执行时间为2008年4月1日,此前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仍按照中组部组通字[1998]2号文件规定执行。
13、新党员应从何时开始交纳党费?
新入党的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4、 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党费100元以上的如何办理手续?
按照规定,凡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党费的,全部上交省委,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通过州市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转交省委组织部(附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自愿一次多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全部上交中央,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汇交省委组织部(附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再由省委组织部统一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5、党组织在收缴党费时,是否可以垫交、扣缴党费?是否能要求党员交纳“特殊党费”?
党费收缴是党员教育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党章》和有关规定。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明确规定: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如果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党员捐款,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党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不得硬性摊派,也不能把这种捐款称为“特殊党费”。
16、党费是否一定要按月交纳?能否请人代交?
交纳党费是一名共产党员党性的体现,党员应主动按月交纳党费,一般不宜代交。有特殊情况的,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7、党费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党费只能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党员有益的事项上。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党费具体的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
(2)订阅和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18、哪些党组织可以留存党费?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基层党支部(党总支)不能留存党费。
19、党费是否可以存入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按照规定,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帐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当地无上述银行,已请示中组部同意,党费可以存入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组织二处

最新动态


热门文章

红色扎西网www.ztdj.gov.cn中共昭通市委组织部主办

Copyright@2024 备案号:滇ICP备08100184号-1 联系电话:0870-2121765 技术支持:昭通报业